《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月24日頒布的法律法規,自1991年2月24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通則
第壹條為加強人民法院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政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檔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的檔案大部分是訴訟檔案。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之壹,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做好審判工作、實施審判監督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訴訟檔案管理是審判工作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三條各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負責集中統壹管理本法院全部檔案(包括各種類別和載體的檔案),積極提供和利用,切實為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完整,是人民法院各級領導和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任務。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檔案工作應當接受上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二。機構和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與其職能和任務相適應的檔案機構,配備與其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檔案幹部。
第六條各級人民法院檔案幹部的配備,參照勞動人事部和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根據法院目前的實際情況,以1名保管萬件檔案(件)的專職檔案幹部為基數。超過壹萬五千冊以上的部分每增加壹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檔案職能:
(壹)貫徹執行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統壹收集、整理、保管和統計本院的全部檔案,積極有效地開展利用和編纂工作,為本院的領導、司法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
(三)監督和指導我院各級法院(含人民法院)及其他部門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四)中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法院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制定檔案工作計劃,召開檔案工作會議,組織經驗交流,對檔案幹部進行專業培訓,對下級人民法院檔案工作進行業務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