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前提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
勞動仲裁所需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爭議仲裁投訴;
2.身份證復印件;
3、被告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工商登記註冊資料;
4.證據材料的復印件;
5.當事人應當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和證據說明;
6.需要提供集體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的程序如下:
1.勞動者應當自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壹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審理並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仲裁裁決。
綜上所述,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
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