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調動算不算強行辭退?
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工作崗位,且該工作崗位調整合理,不具有侮辱或者處罰的性質,不降低工資,且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相關,則該工作崗位調整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基於強制員工離職調整崗位,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雖然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但用人單位不得濫用這壹權利損害勞動者的利益。雙方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的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結合勞動者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員工拒絕調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體分析;
1.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崗位調整,勞動者拒絕調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仍不能適應工作的,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調動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是否與勞動者協商過崗位調整,勞動者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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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