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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死刑罪犯的訴訟期限

死刑案件有追訴時效,但不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適用於民事糾紛和可能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為20年。20年後認為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後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死刑復核的方式

死刑復核權收回後,死刑復核程序應當按照訴訟規律進行設計和完善。雖然不同於壹審二審程序,但可以轉化為訴訟。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

壹是對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提出上訴、抗訴,但不是為了事實認定而是為了法律適用或者程序問題的,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即使不開庭審理,也必須包括審查書面案卷材料、訊問被告人、聽取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的意見。

第二,對於壹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並且是基於事實認定的,法院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即在壹定時間內,由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訴訟的參與人參加復核程序。操作方式可以是面對面直接審理,也可以是通過互聯網遠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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