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承認對方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自認陳述壹般對說話人不利,是當事人陳述的壹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書面陳述和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用文字或者書面形式表達案件事實。
典型的例子有起訴、辯護等。在起訴狀中,原告必須說明其請求所依據的情況以及能夠證明這些情況的證據。因此,訴狀必須包含當事人的書面陳述作為證明手段。在答辯狀中,被告可以承認原告指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實,也可以否認這些事實,提出其他事實。
在這裏,被告的“承認”、“否認”、“提議”都是書面陳述。所謂口頭陳述,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方式直接表達案件事實。在訊問和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對案件事實的了解。
通常直接以口頭形式。壹般來說,在訴訟中,既有書面陳述,也有口頭陳述。書面陳述細致,口頭陳述簡單。兩者各有所長,可以互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壹條公示期間,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二條沒有聲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
第二百二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壹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