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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有什麽法律責任?

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的職責。它是會計人員嚴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監督會計工作,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重要手段。會計人員按照會計法規履行職責,是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的表現,本應受到獎勵,但有的卻遭到了打擊報復。原因是會計人員堅持維護國家統壹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侵犯了壹部分人的利益,制約了單位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在財務會計方面的壹些活動。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單位的負責人法制觀念淡薄。為了滿足私人和地方利益,不惜損害單位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從事非法收支活動,采取各種手段打擊報復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這裏所謂的“報復”,是指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以各種方式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行為進行報復的行為。通常的形式有:降職;辭退;處分調離工作崗位;辭退;辭退處理;虐待和毆打;在其他方面故意刁難和歧視,如在分配住房、正常晉升、深造、學習、評先進、年終獎等方面故意刁難和歧視等報復行為。這裏有幾個問題需要註意。第壹,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辭退、開除等行為,本來屬於正常情況下的行政處分、紀律處分,但我們這裏所指的是會計人員受到的處分,並不是真的因為他們有違法違紀行為,而是因為他們依法履行了職責,抵制了違法行為,導致單位負責人采取各種借口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所以這裏的降職、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辭退或者開除的含義與《會計法》其他條款中的含義有了質的變化。第二,在《會計法》第四十六條中,列舉了多種打擊報復的方式。鑒於實踐中報復的方式可能多種多樣,難以窮盡,在所列舉的方式之後使用了“同等方式”壹詞。壹般來說,當會計人員確實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行為時(這是打擊報復的前提),直接引起單位負責人的不滿(這是動機),采取壹定措施,直接影響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或生活(這是結果)。任何具有報復的前提、動機和結果,且不是降職、撤職、調離工作崗位、開除或開除的方式的行為,都屬於“同等方式”的範疇。1.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惡劣的,構成對會計人員打擊報復罪,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行政責任。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據《會計法》第四十六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可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這裏所說的有關單位,是指其上級單位和行政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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