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這裏,可能有人會說,在那些拳擊比賽中,他們也簽了生死狀,後來就不用負刑事責任了。其實這種競技拳擊比賽是完全不同的,因為它是在嚴格的規則下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是合法行為,即使有人員傷亡,他們也不用承擔責任。
其次,壹個人不能做出重傷的承諾,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對重傷以上的傷害負責,這是無效的。羅老師是法律界的知名人士。他曾經分享過壹個視頻,壹個小夥子和另壹個小夥子壹起上山,被菜花蛇咬了。另壹個人說,妳看妳手都腫了,還不快剁下來,不然會死的。那家夥說,我該怎麽辦?我動不了了。請幫助我。我不會怪妳。後來又有壹個小夥伴把他的手掰斷了,但是最後小夥子要承擔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屬於故意傷害。
從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看,這種生死形式也是無效的。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人身損害免責條款無效,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生死條款實際上是無效的,它沒有法律效力。造成對方受傷、死亡、殘疾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予以賠償。同時應當承擔其刑事責任,因為簽署生死證明書是承諾消滅犯罪的行為,這種承諾是無效的。
這也告訴我們,無論遇到什麽問題,都要通過合法合規的手段來解決。我們不應該動不動就簽生死決鬥。現在是文明社會,應該采用現代化的方法解決矛盾或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