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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非法執業退還律師費可以免責嗎?

律師法律責任的定義是指律師因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紀律,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司法秩序,影響律師職業形象,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律師的民事責任我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律師事務所可以向律師要求賠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律師違法執業和過錯行為主要包括:因超越委托權限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重要證據滅失導致無法提供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個人隱私的;出具錯誤的法律意見書;應當收集的證據,由於律師的原因沒有及時收集,使證據湮滅;因律師原因,當事人喪失訴訟時效的;律師玩忽職守,草率辦案。

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收取的律師費,並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律師的行政法律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懲戒行為包括: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代理;在代理活動中與第三方惡意串通,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通過詆毀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爭奪業務;利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的權力,壟斷法律服務業;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代理或者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仲裁的;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務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在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場合會見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送禮;威脅、引誘證人,指使證人拒絕向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轉移、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為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制造障礙的;擾亂法庭、仲裁庭,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2年內違規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違反規定,帶他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信件、物品的;為阻止當事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或者扣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的;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將對律師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律師刑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因其行為違反刑法的有關規定而應受到的處罰。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有下列三種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律師泄露國家秘密;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提供明知是虛假的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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