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處理瀕危或非瀕危木材,可在貨物抵港前處理。
1.普通木材:原產地證書、植物檢疫證書、熏蒸證書、貿易合同、裝箱單、商業發票;
2.非瀕危木材:在普通木材的基礎上,在中國申請非瀕危證書。
3.瀕危木材:在普通木材的基礎上,國外需提供CITES證書(出口許可證書/采伐證書),國內需申請瀕危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八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貨物,禁止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和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壹)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金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枯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出口到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需要限制任何形式的農、牧、漁業產品進口的;
(九)為維護國家的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壹)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