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非婚生育的情況不算婚姻。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中沒有事實婚姻這個概念。只要沒領結婚證,就算有了孩子,同居也是違法的。非婚生子女,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壹男壹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事實婚姻的形成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男女同居,即男女共同生活的持續、穩定的行為;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事實婚姻的特點如下:
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該是沒有配偶的,有了配偶就變成了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次婚姻未解除,妳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也已構成重婚罪;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壹切非法的性行為都沒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
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都是開放的。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周圍人認可。也就是說,它不僅對內擁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對外還擁有社會認可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壹切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沒有夫妻之名,群眾不會承認是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沒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求,這是事實婚姻和法定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都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姻。
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綜上所述,沒有辦理結婚證,就是沒有結婚,沒有婚姻關系。即使有孩子,也沒有結婚,只是同居。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的壹種方式,廣義上是指男女雙方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觀上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被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狹義上,壹男壹女無配偶,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被群眾認為是夫妻結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