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體系。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壹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相關行業和專業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3.國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4、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健全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5.國家建立和完善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汙染有關的疾病;
6.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7、國家實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下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實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的本單位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8、國家依法實行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制度。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得排放汙染物;
9.國家對嚴重汙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轉讓或者使用嚴重汙染環境的技術、設備和產品。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壹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引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的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對生態保護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