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案件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1.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具體規定如下:
(1)違法行為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地點以及違法行為的起止地點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連續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連續的地點屬於違法行為發生地。
(2)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客體被侵害地、違法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
二、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怎麽辦?
(壹)有確鑿的事實證據。
1.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有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
2.事實應當真實、充分。光有事實是不夠的。事實必須是客觀的、合法的、與行政相關的。
(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
1.行政是適用法律的國家活動。
2.把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根本準則和依據。
3.正確適用還表現在正確把握法律法規與調整對象的關系。
4.只能適用有效的法律。
(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程序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過程中的壹種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賦予這些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予以遵守,成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的重要標準。
(四)不得超越權限和濫用職權。
除了上述三個基本條件,《行政訴訟法》還對行政機關提出了兩個禁止性要求,即不得越權和濫用職權。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予以撤銷。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地點、開始地點、經過地點、結束地點等。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客體被侵害的地點和實際取得違法所得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