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工傷的條件如下:
1,必須在合理的上班路線內;
2、必須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3.必須是非員工本人。
認定工傷的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流程如下:
1.工傷職工或其用人單位攜帶上述資料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對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核材料齊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
4.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和傷殘的鑒定標準如下:
1.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且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傷殘等級,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分為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4.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二次鑒定。
綜上,工地工人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應按工傷標準進行賠償。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