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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簽勞動合同自動辭職怎麽處理?

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的,應支付工資。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向勞動者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並加倍支付工資。此外,公司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為自己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分析

勞動者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辦理離職手續,做好交接工作,保留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結清工資。如果選擇自動離職,會讓勞動者相對被動。如果勞動者選擇自動離職,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行為造成的相應損失,但用人單位也需要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確實給勞動者造成壹定損失,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但如果用人單位擅自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拒絕依法離職的,當事人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和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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