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鑒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和習慣的特點,以及書寫筆跡和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者的壹種特殊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壹鑒定檢驗,證明書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壹人的筆跡,書證上的筆跡是否為犯罪嫌疑人的筆跡。
筆跡鑒定不僅可以測試正常筆跡,還可以測試書寫條件,包括改變書寫姿勢、書寫工具、填充等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子筆跡、模仿筆跡、繪畫筆跡等。同壹個人用同壹支筆書寫時,筆痕的特征也可以用來豐富鑒別書寫者的依據。
筆跡鑒定的過程可以分為以下三點:
1。發現和確定樣本筆跡的特征和樣本筆跡主要從真實程度、樣本特征和樣本特征三個方面來確定;
2.對比測試。比較書寫動作的壹般特點、文字布局的特點、書面語的特點、單字或筆畫的異同、各組的異同及各種特點;
3.綜合判斷。確定重合點和它們之間差異的和與性質,然後做出靜態結論。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註冊管理制度:
法醫鑒定;
(二)物證的鑒定;
(3)視聽資料的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實行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註冊管理的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中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申請註冊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壹)具有與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從事所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瀆職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