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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被辭退嗎?

法律分析:很多用人單位有壹個錯誤的認識,認為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種認識是極其錯誤的,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也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只能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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