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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是勞動合同嗎?

雇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雇傭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就業協議,又稱“三方協議”,實際上學校只是作為“認證註冊人”,只起到證明的作用。即使沒有學校的認證,就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就業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首先,簽約方是未畢業在校學生,不具備工人身份。其次,就業協議內容簡單,沒有概括勞動合同的各個方面。

第三,聘用協議是短暫的,隨著雙方正式聘用手續的辦理而失效。就業協議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協議,合同內容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比如違約金的約定。這個違約金不同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是民事約定違約金,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單位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聘用協議》未約定的內容,雙方協商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任何壹方均不視為違約,任何壹方均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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