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最低消費等。涉嫌侵犯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反了《消法》的規定。從消費者協會行業組織到工商執法部門再到法院,很多人都把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消毒餐具收費等視為“霸王條款”,否定其法律效力。
餐廳禁止入內?消費者?帶酒?的規定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這壹權利,這也是?壹種變相的強迫消費者接受?商品或服務?因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餐廳用這種說法,店告?等等?什麽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有效。因此,酒店強制消費者購買其酒水的行為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權利的限制,也是壹種強制服務行為,即接受我們酒店的服務,必須購買我們酒店的酒水,同時也暗示了如果妳要帶酒水,是不允許進入消費的。這是完全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決定權。眾所周知,酒店之所以規定“禁止自帶酒水”,是因為酒水能給酒店帶來豐厚的利潤,而且酒店的酒水遠高於市場價。
法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九條;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條;消費者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