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死亡法則是1。法律規定死刑執行槍決或者註射。現在多采用註射方式。2.過去我國只規定了壹種槍決方式,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註射執行死刑可以更好地保存屍體,減少槍擊造成的殘酷場面。我國在修改法律時,增加了註射的執行方式。3.但註射的推行還需要藥物研發、場地建設、人員培訓,推廣使用還需要壹個過程。行刑隊的方法仍然存在,並在許多地方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執行槍決或者註射。槍決是用子彈射殺罪犯的壹種執行死刑的方法,在中國使用已久。註射是指註射致命藥物殺死罪犯的行刑方式,是1996年6月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新確立的行刑方式。註射執行死刑具有方便、痛苦小、死亡快等特點,是壹種更加人道、先進、文明的死刑執行方法。至於立法中的註射等方式,其他方式比槍斃、註射更人道、更科學、更文明。以槍決、註射以外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執行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執行死刑的地方。行刑場所不得靠近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所謂指定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當嚴格控制,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刑場。負責指揮執行的法官應當核實罪犯的身份。要認真核對罪犯的相關信息,查明確實是本判決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確保執行無誤。法官還應詢問犯人是否有遺言或遺書,並做書面記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罪犯的遺言和遺書,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並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