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是對校園傷害事故中第三人責任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園內受到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傷害,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是,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不適用,但適用本條規定的規則。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規則是,第三人在校園內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害;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自身過失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第三人不能承擔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後,還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其損失。理由是第三人是真正的侵權人,具有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而學校只有不作為的間接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1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機構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