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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中文標識產品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並能保證食品安全的,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違法經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第(七)、(九)、(十壹)、(十二)項、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食品和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蟲蛀、汙穢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食用的食品;(十壹)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十二)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要求的;(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並能保證食品安全的,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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