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可能經常在影視劇裏看到壹個詞:杖刑,意思是“打屁股”。這樣的刑罰在明清時期依然保留,方法更加變態。
如果要說哪裏變態,那就是女囚如果涉嫌通奸等犯罪,必須“脫衣服挨棍子”。也就是說,妳要脫衣服,接受懲罰。
在古代封建社會,女性絕對不能淪為女囚,老百姓已經有了穿衣遮羞的觀念。裸體行刑不僅奪走了壹個女人的生命,也貶低了她的身份,侮辱了她的人格。古代女性的地位壹直都比較低,犯了死罪的女性往往被世人所不齒,所以這種赤裸裸的處決不僅被當時的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也被官民所接受。
在古代社會,女人壹旦淪為階下囚,如果情節較輕,就在課堂上被人裸體掌摑,也就是“棍屁股”,或者說是打屁股;重則脫下,遊街示眾,即“賣肉”。在監獄裏被監獄領導耍的比較常見。
這種懲罰不僅給女犯人帶來巨大的身體傷害,也給女犯人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明清時期,貞節觀念盛行。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女囚不堪忍受人身侮辱,有的試圖當場死亡,有的回家後自殺,人間悲劇接連上演。
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如果壹個女人犯了通奸罪,她經常被判脫褲子並當眾裸體接受懲罰。有了這個規定,如果相鄰的村民之間產生了壹些矛盾和仇怨,就會有人捕風捉影,指責對方家的女人有外遇,然後賄賂政府讓官兵逮捕被指責的女人。行刑當天,原告召集親友,到法庭上“觀戰”。
有時,在她出庭之前,被賄賂的法官會先解開被告婦女的褲子,露出她的臀部。有時候懲罰結束後,不讓女人穿褲子,然後把她們拖到門前的街上“賣肉”。當時有個習俗,被告的女人要赤腳走過過道。到了堂前,敵人會趁機鼓動流氓小孩把這個女人的鞋和褲子脫掉,女人不準穿褲子,然後拖到門前的街上“賣肉”。
在那個崇尚“三寸金蓮”的年代,很多女人的腳和鞋都是很私密的。很少有女人能忍受這種羞辱。也許這會比那壹年給他們帶來的痛苦更傷害他們。
隋末,女英雄陳碩珍受到當地人的崇拜。崔奕譞將她處死,並在肢解她之前當眾羞辱她,只是為了破壞她的形象。當然是對陳碩珍的極大侮辱。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缺乏對人體傳統美的欣賞。無論男女,尤其是女性,都會把裸體視為壹件極其可恥的事情。
這就是為什麽他們害怕那種懲罰,寧死也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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