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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穿”還是“不穿”,其實不是問題。

基金在投資被投資企業時,是否需要穿透人數的計算,被壹些中介誇大為壹件巨大的事情,甚至成為交易殺手。記得剛做律師的時候,壹個學長跟我說,在壹筆交易中,法律不是最重要的。他做了十幾年律師,有壹個項目因為土地問題沒有成交。十多年來唯壹的案例是,法律要做的永遠是控制風險,而不是阻礙交易。我已經無法抱怨我在壹個項目上遇到的中介機構了。他們用不專業直接扼殺了交易。我只是想澄清壹下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第壹,將上市公司納入基金有限合夥人不構成公司上市的障礙。

作為公眾公司,上市公司不滲透是行業慣例。目前公司所有參加過會議的股東不做穿透處理。這類上市公司被稱為IPO的影子股票,上市公司的不穿透也包括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采用的統壹核查標準。

我們隨機選取了8月份發行的新股。大威的股東是東阿阿膠,蘇州的永久股東是蘇州高辛,江陰銀行的股東是藍海豪斯和法爾勝,桂陽銀行的股東是貴州茅臺、中天城投、海特高辛和中國CRRC。

因此,上市公司不滲透是行業知識,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是上市公司,不需要滲透,不會對公司上市構成障礙。

二、基金整體滲透人數超過200人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截至目前,證監會未以任何方式或任何書面形式表明上市公司註冊私募投資基金股東在IPO中已被徹底穿透。目前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只要求理財計劃和信托計劃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中滲透,而且這種滲透不是完全滲透而是滲透到自然人、SASAC和股份有限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定增的審核口徑比IPO更嚴格。

關於股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需要穿透IPO的問題,證監會保障培訓曾解釋,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計為1,明顯想規避200的要求的除外——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協議和合夥企業經營的實質判斷,原因是私募基金在備案時對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和人數做了初步判斷。

根據我們的項目經驗以及與證監會、券商、律師的協商,IPO仍然遵循上述標準。當基金的有限合夥人超過200人時,需要判斷上述主體是為規避人數要求而設置的,還是歷史形成的。我們理解,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作為LP,並且人數超過200人,就不應該為了投資某個項目而設立基金。

我們查詢了歐珀照明和步長制藥最近的過會案例。其股東中有大量股權投資機構,均超過200家,且均順利過會。證監會2016年3月9日公告,歐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請獲得通過。歐珀照明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其擁有17名股東,其中自然人股東7名,有限合夥股東8名,公司股東2名。經徹底核實,其股東人數明顯超過200人。證監會網站7月13日公告,山東步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申請獲得通過。根據步長制藥的工商登記信息,其股東49人,其中有限合夥股東17人,境外股東13人。經徹底核實,其股東人數也明顯超過200人。

第三,結論

因此,從理論和實踐案例來看,並沒有明確規定私募基金應該滲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不能進行終極滲透。私募基金本身應該算是壹個不做終極滲透的人,這應該是應有之義。

我只想說,雖然我沒讀過多少書,但不要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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