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人無子女的,最多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最多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2.但不受人數限制的有三類人:第壹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上三類不受收養數量限制。
收養兒童的條件如下: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健康狀況符合收養條件,家庭穩定,有固定的生活和經濟來源,能提供必要的養育條件,具有合法權利和獲取利益的能力。
下列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失去父母的孤兒;
2.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無力照顧未成年子女,或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等等。
綜上,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0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