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法建築的認定依據
從實體法角度看,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界定違法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依賴土地,沒有土地,建築物就不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對土地用途的控制,可以有效限制違法建築;從違章問題的嚴重程度來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比其他地方更突出,大部分違章建築都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理。但僅由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界定的違法建築適用範圍較窄。其實我們國家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範圍也很廣。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在河床、洪泛區修建建築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而且,《鐵路法》第46條、《民用航空法》第58條、《文物保護法》第11條、《環境保護法》第18條、《港口法》第45條、《防洪法》第27條等實體法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相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法建築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二、所謂“違法建築”,從字面上看,是指違反法律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違反規劃的違法建築”是指違反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這裏,我們需要特別註意“應該”這個詞。“應當”是指這裏的規定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也就是必須滿足的條件,達不到這個條件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