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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規定?

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處的法定業務之壹就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真實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公證處的證據保全與法院依職權的證據保全具有同等效力。訴訟前,當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證處收集和保存證據,這是做好訴訟前準備的有效措施。此外,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立了法律依據。最高法院2002年6月5438+10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訴前證據保全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6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於2002年6月5438+00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權民事糾紛”,其中之壹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存在於大量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不向法院起訴的,應當解除此類保全措施,或者銷毀或者返還相關證據,申請人也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往往會提出取證申請。獲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壹是保存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本,以確定賠償金額;第三,收集被控侵權人侵權的證據。當事人申請法庭調查取證時,應當註意兩點:壹是申請調查的證據範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第二,這個申請壹定要註意舉證時限。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容易取得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拍照,或者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記錄,對容易取得的賬冊和商標進行查封和提取,而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為侵權人的阻撓或隱瞞而極難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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