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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私人診所的醫療糾紛如何維權?

保管好病歷、處方箋、發票、收據、輸液物品等直接證據,與診所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要求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去醫調委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第三方調解。如果其他方法都無效,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私人診所的設立需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需要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也是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私人診所發生醫療糾紛時,壹般建議協商解決,但必須保存好病歷、處方、發票、收據、輸液物品等直接證據。因為在起訴的情況下並不是每個法官都懂醫療,所以需要借助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對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過錯與患者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做出專業的鑒定。法院也會參照這個鑒定來作出判決,還需要落實私人診所的許可,確認診所的合法資格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壹次協商後雙方賠償差距還是太大,就直接起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有時效的。目前的時效是1年,也就是超過1就失去法律保護。因此,特別是在私下協商中,應註意不要有意無意地被拖過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九十六條國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

第壹百零二條醫療衛生工作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執業醫師和護士管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二)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的;(三)在開展醫學研究或者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違反醫德的。前款規定的人員屬於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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