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作品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主觀上是故意,具有營利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如誤以為保護期已過,或者是故意,但出於追求名譽等非盈利目的,復制發行他人作品,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也包括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作品的鄰接權依法享有的權利。所謂“作品的鄰居”,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如圖書、報紙、音像制品的出版者、藝術家等;客觀上是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罪的對象是假冒署名的他人作品、書籍、音像制品、藝術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用以表達思想感情的文學、藝術、科學等方面的智力成果。根據規定,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下列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 *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