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核酸檢測範圍,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測,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2020年1號文件中,國家衛計委明確將新發冠狀動脈性肺炎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了甲類傳染病防治措施。因拒絕、逃避核酸檢測導致疫情擴散的,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明確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