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學校都不能隨意開除任何學生。教育法規定,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學校和老師要對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隨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校應當對違紀學生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如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學生或家長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生申訴制度的有關規定裁定。受處分的學生經過壹段時間的教育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並有顯著進步,對其處分應當及時撤銷。對少數道德行為異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可以進行特殊教育。學生特殊教育須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出具轉學聯系單。在征得轉入特殊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部門批準後,方可轉學。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
2.違反國家法律並構成刑事犯罪;
3.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的;
4.代替他人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嚴重作弊行為;
5、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衍生問題:
開除的後果是什麽?
開除學籍相當於強迫壹個學生退學,不承認該學生在校的所有事項,並在檔案中進行交代。退學是學生自己取消學籍,是學校和學生自己體面的離校方式。被學校開除可以參加自考,但是不能報考這個學校。開除學籍意味著妳還可以學習,但是妳沒有文憑,只有文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