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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三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河源的三級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夥食費+其他合理費用。生活護理費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按月繳納,三級為40%。需要註意的是,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而且為了保障職工的權益,每年都會根據省政府的規定調整傷殘津貼。三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傷殘津貼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壹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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