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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的效力體系不包括

現行法律不包括憲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法律法規對原有法律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也不包括司法判決、決定和其他不普遍適用的裁判文書。

現行法的效力體系是指國家法律體系中所有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和相互制約。現行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其普遍適用性可以約束和約束公民、組織和其他當事人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但是,在現行法律的效力體系中,存在壹些需要註意的特殊情況。首先,憲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對原有法律進行補充或者部分修改,不屬於現行法律的範圍。這意味著,這些規範所制定的具體規定,只在特定的行政範圍內或特定情況下適用,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其次,司法判決、決定等非普遍適用的裁判文書不屬於現行法律的範圍。這些文書所涉及的案件只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對其他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如何維護現行法律的效力體系和法律運行的平等公正?現行法律的效力體系通過確立法律規範之間的權威、適用和相互制約的關系,保證了法律的客觀統壹和公平適用。此外,通過司法程序的獨立和審判的公正,可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

現行法律的效力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維護普通法律規範的權威性和適用性,確保法律的統壹性和公正性。需要註意的是,憲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對原有法律進行補充或者部分修改,司法判決、決定等非普遍適用的裁判文書不屬於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具體行政協議,經司法機關依法認定違法後,不得以同樣或者類似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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