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上述法律規定,我們發現刑法中“近親屬”的含義明顯不同於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兄弟姐妹,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那麽,“兄弟姐妹”的範圍是什麽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令第2號)第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規定,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雖然繼承法的這壹規定僅限於繼承法,但我們仍然可以通過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來確定:在民事和行政法律中,“兄弟姐妹”包括與父母有扶養關系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被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在刑法中,兄弟姐妹僅指與父母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
同理,民法、行政法、刑法中提到的子女,應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父母應該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因此,作為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自然是指《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意見》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