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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同胞兄弟姐妹是誰?

中國法律中的近親屬在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 65438+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99次會議討論通過)第十二條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提起訴訟的近親屬為原告。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這說明在我國法律中,民法和行政法中“近親屬”的含義是壹致的,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刑法中“近親屬”的範圍更小,僅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子女、婦女、兄弟姐妹。

對比上述法律規定,我們發現刑法中“近親屬”的含義明顯不同於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兄弟姐妹,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那麽,“兄弟姐妹”的範圍是什麽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令第2號)第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規定,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雖然繼承法的這壹規定僅限於繼承法,但我們仍然可以通過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來確定:在民事和行政法律中,“兄弟姐妹”包括與父母有扶養關系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被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在刑法中,兄弟姐妹僅指與父母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

同理,民法、行政法、刑法中提到的子女,應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父母應該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因此,作為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自然是指《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意見》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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