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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過期食品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

超市過期食品的處理方式有:回收、報廢、銷毀等。對於過期食品,是不可能出售的。法律明確規定,商家銷售過期商品,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壹般來說,商家提供過期商品的行為屬於欺詐。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500元。購買食品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10倍的價款。所以超市的商品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有效日期內銷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會不定期對超市的商品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衍生問題:

超市賣過期食品怎麽處罰?

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標準是:按照過期食品的銷售金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並根據銷售金額處以相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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