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的原則如下:
1,行為與處罰的法定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處罰與違法行為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公開、公平的原則。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綜上所述,治安管理處罰的標準取決於不同的犯罪事實,壹般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對已達到刑事責任或構成犯罪的,需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