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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力,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根據憲法,該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制定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年3月16日自2007年6月28日+438年10月65日+0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6年6月28日起施行,5438+438+0年10月65日。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所有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權和專有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物權法》對不動產糾紛有哪些規定?

《物權法》第二十條: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財產的,該財產權不發生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單位和個人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他們的生活,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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