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2.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
3、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審查結論。
當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不滿意時,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如果在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回執上白紙黑字簽字,就意味著他們認同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作出的結論,這壹結論日後是無法推翻的,所以很多交通事故當事人選擇拒絕在交通事故認定書回執上簽字,以避免犯錯和後悔。但是拒簽是怕有什麽不良的法律後果,所以很多當事人都想知道,對於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拒簽。
事實上,交通事故當事人無論對公安機關送達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無異議,都應當簽收交通事故認定書。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當有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而拒絕簽字時,不影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效力。相反,只有在收到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書簽後,當事人才能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具體錯誤。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後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原認定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公正的,維持原認定結論。反之,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結論性意見。下級公安交管部門接到重新調查確認通知書後,必須重新調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復議限壹次。如果當事人對第二次交通事故認定仍有異議,只能通過法院民事訴訟的司法協助程序解決。
當事人也可以跳過“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審查”的環節,直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加重對方事故責任的訴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壹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