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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有三個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劃分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壹般侵權行為。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對於某些人身傷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比如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證人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壹般責任劃分,以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準;

3、對於其他人身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具有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侵權人不承擔責任,比如高空作業造成他人損害。

損害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份額和承擔壹般取決於責任的大小。不同的責任導致不同的份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壹百八十條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第壹百八十壹條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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