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統壹完整的行政法法典:由於行政法涉及的社會生活領域廣泛,內容復雜,技術性、專業性強,行政關系變化快,制定壹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幾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規範所依賴的法律形式和文件數量特別多,居各部門之首。
行政法有多種多層次的立法者,既可以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地方權力機關規定,也可以由主管行政機關制定,這就使行政法具有多種形式和不同類型,即具有多種法律淵源。這種多頭多層次的行政法立法體系是由行政法內容的廣泛性、技術性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的細致性所決定的,是為適應行政生活的現實需要而產生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壹,依法行政原則
(壹)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不得作出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規定和決定。
(2)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第二,合理行政原則
(壹)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得徇私或歧視。
(二)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如果能夠通過各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第三,程序正當性原則
(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2)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根據規定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
(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高效便捷原則
(壹)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不作為,遵守法定時限,禁止超過法定時限或無理拖延。
(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活動中方便當事人,不得違法增加當事人的程序負擔。
五、誠實守信原則
(壹)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是否應當全面、準確、真實。無論是向社會公眾發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的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行政相對人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
六、權責統壹的原則
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管理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的職責時,應當由法律法規賦予相應的執法手段,以保證政令暢通。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