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同違約後要不要繼續履行?
違反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因為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和采取補救措施三種方式。因此,壹方違約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78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持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的性質而異:
1,錢債:
無條件申請,繼續執行。金錢債務只有延遲履行,不存在不能履行。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2.非貨幣債務:
有條件申請繼續執行。對於非貨幣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實際上無法履行(無法履行);
(二)強制履行不適用於債務的標的或者強制履行的成本過高;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如供應季節性商品)。
三、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那麽此時只是債務履行的問題,債權人有要求履行的權利,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現在還是第壹義務階段,更不用說作為第二義務的強制履行了。就違約形式而言,通常是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的遲延視為壹種債務違約,也包括債權人的遲延;另壹方面,當履行不可能時,就不會出現強制履行責任的情況。
2.守約方應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
如果守約方沒有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解除合同,則無法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需要守約方選擇,要看其意思,法院不能代表當事人做出這樣的選擇。
3.違約方可以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不能再履行,無論是事實上不能還是法律上不能,都不應該強制履行責任。否則無異於逼債務人為難,不符合情理和法律。
繼續履行是指違約方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包括違約行為的存在、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違約方有繼續履行的能力。壹方違約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