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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路口車輛碰撞事故的責任

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按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優先通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法律依據是《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優先通行壹方先行”。

2.通過無紅綠燈控制、無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交通標誌、標線未提供優先通行,不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法律依據是《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沒有交通標誌、標線的交叉路口,進入交叉路口前應當停車,讓右側迎面駛來的車輛先行”。

3、通過沒有紅綠燈控制或者交警指揮的路口,對面來車、左轉車沒有讓直行車先行,負事故全部責任。法律依據是《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車輛先行”。

4.通過沒有紅綠燈控制或交警指揮的路口時,對向行駛的右轉車未給左轉車讓路的,由右轉車負全責。法律依據是《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的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對向右轉的機動車讓左轉的機動車先行”。

5.未按導向車道指示方向行駛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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