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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新公司如何規避離婚帶來的風險?

(壹)簽訂婚前協議,避免企業家婚前和婚後的個人財產* * *同流合汙。

(二)辦理個人財產公證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歸自己所有,部分歸* * *全部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個人財產公證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對個人財產進行公證。壹種是已婚夫婦就婚前財產達成協議,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登記。

3.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證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遏制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二是由於法律賦予的特殊證據效力,即使糾紛訴至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避免婚前個人財產被分割為夫妻財產的結果。

辦理後,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在婚姻存續期間轉讓部分產權(如公司股權)。即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還可以享有獨立的婚姻個人財產。這樣夫妻雙方可以在信任的基礎上保持相對的財務獨立,也有利於外債,可以避免對方財產被追繳。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避免企業財產與企業家個人利益的矛盾。

(4)公司股東離婚訴訟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可以通過簽署股東專項協議、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規避。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配偶想要分割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必須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也必須放棄優先購買權。

(5)股權信托。

相比婚前協議和婚姻內個人財產公證,更好的風險隔離工具是“遺囑保險家族信托”。

《信托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由此可見,信托作為壹種理財工具,目前已經不僅僅是壹種理財工具。因為客戶的目的可以是理財,也可以是其他需求。由於信托財產獨立於委托人的其他固定財產,這部分財產做成信托後,離婚時不需要分割。如果二人信托的受益人是自己,那麽信托財產的收益屬於同壹財產。

(6)盡量避免配偶在公司擔任重要職務。

創業初期,夫妻企業成本低,效率高。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很容易得到保護。它有獨特的優勢。據說兩個人聯合起來,利潤就斷了。壹旦夫妻反目,家庭矛盾就會轉移到公司管理層,對公司的管理造成障礙。如果夫妻同股同權,雙方互不妥協、互不讓步,可能導致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無法召開,壹切事務癱瘓,公司管理陷入僵局。如果夫妻對簿公堂,可能會面臨公司財務狀況審計、公司股權分割、公司財產凍結、公司經營權爭奪等壹系列法律問題,導致公司瀕臨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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