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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東不願意清算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公司法中,股東不願意清算,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要看情況。解散是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股東會通過,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合法通過。如果股東會已經通過清算決議,不願意的股東對公司沒有實際管理權。這個清算公司和股東願不願意沒有關系。

法律分析

股東不履行法定清算義務的法律後果如下:1。清算責任是指公司解散後,清算義務人為強制執行清算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公司解散後,依法組織清算人進行清算是清算義務人的法定義務。清算義務人自願履行清算義務,積極組織清算人進行清算的,不需要承擔清算責任。但在未依法組織清算的情況下,清算義務人因違反法定清算義務而承擔的清算義務轉化為清算責任,即根據規定,法院強制其組織清算人對公司進行清算。2.因清算義務人消極不作為而依法承擔的清算責任。3.連帶償還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即使有解散的原因,在清算結束前,公司的獨立人格將繼續存在。債權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張債權,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然而,有限責任制度作為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並不是絕對的,也不是無條件的。如果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就會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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