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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審查案件的規定

第壹章?總計?規則

規則壹。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壹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工作,有效推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規則二。本規定中的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聽證,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問題的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規則三。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把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結合起來。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等案件時。,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意見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舉行聽證會。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案件時,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具備社會救助和教育條件的,可以舉行聽證。

第五條?不起訴、刑事申訴、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壹般公開舉行。

聽證會席位的設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聽證壹般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或者負責辦案組的檢察官主持。

承辦案件時,檢察長或者業務機構負責人應當擔任主持人。

第十四條聽證開始前,人民檢察院應當確認聽證員、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布聽證程序和紀律。

第十五條聽證壹般遵循以下步驟:

(壹)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案情和需要審理的問題;

(二)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就需要聽證的問題分別說明情況;

(三)聽證員向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人提問;

(四)主持人宣布休會,聽證員討論聽證事項;

(五)主持人宣布復會,根據案件情況,聽證員或聽證員代表可以發表意見;

(六)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

(七)主持人對聽證會進行總結。

第十六條聽證員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辦案的重要參考。提出不采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征得同意後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人民檢察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聽證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決定並說明理由;無法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聽證後依法作出決定,向當事人公告並送達,並將決定和理由告知聽證員。

第十八條?聽證過程由記錄員記錄,全程錄音錄像。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主持人、負責人、聽證參加人和記錄員簽名或者蓋章。該記錄應包括在案卷中。

第十九條公民可以申請旁聽,人民檢察院可以邀請媒體旁聽。經檢察長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等公共媒體對聽證會進行現場直播或者錄音。

公開聽證會現場直播、錄音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和工作規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聽證的期限包括在辦案期限內。

審查逮捕案件和拘留的必要性

審理案件和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壹般不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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