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用戶在借貸機構的貸款壹旦得到補償,就會被記錄在個人征信報告中。對於很多貸款機構來說,代償比逾期更嚴重。
賠償的法定術語是第三人履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履行義務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
補償合同的特點如下:
1.不發生債務轉移。雖然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但並不意味著合同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了變化,債務不會轉移給第三人。
2.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特別是經債權人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
3.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4.第三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雖然債務人的債務由第三人履行,但在違約情況下,債務人並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違約責任。
賠償合同又稱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稱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因債務的履行而成為當事人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第三方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未成為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仍是原債權人和債務人。第三人不履行的,債務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至於第三人是否履行債務,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協商。
(3)第三人代表債權人履行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四)合同債務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但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