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也稱為“最終判決”。指訴訟中超過法定上訴或抗訴期限的判決或終審判決。生效的判決可以交付執行機關執行。在不同國家,生效判決的具體範圍並不完全相同。在我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各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上訴的,有上訴權。
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上訴期屆滿,判決生效;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二審判決,都是終審判決,壹經宣布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