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家庭暴力,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虐待的,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不同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有權依照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