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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行為屬於

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行為屬於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管理對象制定法律、法規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章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在行政法律文件中,包括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和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制定的,以規範性形式表述的,在壹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在本地區、本部門普遍適用的各類決定、辦法、規定、規章和實施細則。

規範性文件的特點:

(1)公式主體普遍性。從國務院部委、國務院到鄉鎮人民政府,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權制定其他規範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層次性和隸屬性。其他規範性文件大量存在,其效力與制定主體相對應,呈現自上而下的多層次特征;而且下級規範性文件不能與上級規範性文件的內容相抵觸,分別從屬於相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

(3)規範性內容。其他規範專家也為人們提供規則和行為模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在其效力範圍內遵守。但是,它不能為公民設定義務,也不能為自己創造權力,這就是它不屬於行政和立法活動的原因。

3、其他規範性文件與行政立法、具體行政、內部行政行為的關系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的通知

第壹

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和發布的正式文件。它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壹定時期內反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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