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
在打架鬥毆中,行為人給對方人身或者財產帶來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
(2)行政責任
對責任行為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或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打架鬥毆中,責任行為人故意非法傷害他人人身健康達到輕傷程度或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故意殺人罪,分別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和過失殺人罪。如果結果是個人仇殺、稱霸壹方或者有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構成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尋釁滋事,毆打受傷無辜,肆意挑釁,欺行霸市,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