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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是如何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證農民權益的?

清政府的幾代皇帝通過不同的法律來確保農民的權益:

第壹,順治時期

1.順治元年制定《屯田條例》,規定周帆縣衛生所的荒地分給難民和官兵種植,由主人責令原主人開墾,三年後工程動工。

2.順治六年,為鼓勵農民開墾土地,《清順治朝誌》規定:“無主開墾土地,州縣官賜詔許可開墾土地,永耕。經過六年的耕耘,會有公司官員親自考察成熟田地的數量,據實愛撫,並提出運氣的要求,才討論收錢收糧。六年前不準開,也不準收派單。”也就是說,所有填海房屋和田地歸自己所有,6年內不征收。

3.順治十四年,頒布《屯墾勸懲條例》,內容為:“督慰官吏,主持屯墾房屋二千頃以上者,1年;6000公頃以上的提升壹級。道路和政府官員,耕種到1000公頃的住宅記錄;2000公頃以上的提升壹級。

州縣土地復墾達到100公頃以上;300多公頃的房屋將升級壹級。生官,耕種到50公頃以上的房屋記錄,100公頃的房屋加壹級。民事和軍事鄉紳,記錄在職者收回超過50公頃的房子;該官員將頒發牌匾和獎章。至於龔、等富家子弟,他們仍然耕種著自己的土地。如果主人養不了,當地管理人員會招人來養。發壹張打印好的照片,讓它成為永久的職業。"

第二,康熙時期

1.康熙初年,采取新措施開墾土地。當時清廷提出將田地分為新荒地、積荒地、極荒地三類,並規定新荒地三年開荒;廢棄房屋堆積五年後;廢棄的房子永遠不會成家。同時,我們進壹步制定了龔建普通學生和群眾開墾荒地的獎勵措施。

2.康熙十三年還規定“招人開墾土地,適當使用”,其中規定“凡貢監及耕地三十頃以上至壹百頃以上的人,壹律入官兵二部,以驗其意是否正確,並與知府、縣令、守備、總管等官員在壹起。”“龔監生,人耕種土地二十余頃,並由縣丞盡量使用;不可能對房子熟悉到用它做壹般用途。100公頃通順府由知府使用;不能熟悉房子做防禦用。”

第三,雍正時期

雍正即位後不久就宣布“勸農”不僅是地方長官的第壹要務,還反復強調“耕田種地為政之本”、“勸農桑居屋為第壹要務,力所能及。”

第四,乾隆時期

甘龍非常重視分散土地的開墾,積極鼓勵農民在丘陵和角落大力開墾耕地。隨著鼓勵墾荒政策的實施,清初的土地從順治十八年的549.35萬公頃增加到乾隆三十壹年的746.5438+0.44萬公頃,增加了近壹半,大量無地流民被固定在土地上。

擴展數據

清政府推行土地政策的效果;

通過清朝四帝持續的鼓勵農業發展的政策,農民依靠耕地能夠維持相對較低的溫飽水平,人口在此時開始成倍增長,反過來促進了土地的開墾,進壹步擴大了耕地面積。

因戰爭而流離失所的農民有耕地,普通農民只要能填飽肚子就不會主動參與極端行為,所以社會秩序比前期穩定。

開墾耕地帶來了稅收的增加,增加的土地從整體上增加了國庫的財政收入,對清朝國力的增強和社會整體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獎墾政策客觀上使清朝國力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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